离婚后债务的分割问题

浦江法律咨询 2025-05-04
离婚后债务的分割问题,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。首先,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是关键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40条,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所负的债务,如借款、担保等,以及超过家庭正常消费范围的部分视为共同债务。此外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27条明确,共同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,也可直接向任一债务人主张rights。债务分割应优先清偿,协商不成时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公正裁定。在处理过程中,需注意保证公平性,避免对共同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40条: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所负的债务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借款、共同提供担保、共同订立其他债务合同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利益订立合同时,第三人知道该行为是为了家庭利益的,以共同财产对债务有抵销权、质押权等物权的。夫妻一方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超过法定限度的消费行为,造成债务的,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27条:离婚时,原夫妻双方对第三人的共同债权,不得因离婚而影响共同债权人行使清偿权、抵销权等权利。共同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配的约定,也可以直接向原夫妻双方主张rights。第28条:离婚时,夫妻双方对第三人的共同债务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,在合理范围内调节赔偿损失的权利和义务。第29条: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,应当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、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。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、个人所得、个人接受遗赠或者继承,不属于共同财产。夫妻一方因个人原因等产生的债务,不属于共同债务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5条:当事人行使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期间,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该权利的材料之日起计算;无法知道的,从该材料的最后一天起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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